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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透析器复用须经患者同意

【 2005-10-0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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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印发《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应当遵照本《规范》执行;经批准的一次性血液透析器不得重复使用。

血液透析器复用是指对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经过冲洗、清洁、消毒等一系列处理程序,达到规范要求后再次应用于同一患者进行透析治疗的过程。《规范》强调,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其委托人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乙肝阳性患者、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患者、消毒剂过敏的患者和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疾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丙肝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应与其他患者隔离。

《规范》提出,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规范》还对复用记录、复用人员资格与培训、复用设备及用水要求、血液透析器标识、血液透析器使用前检测、透析结束后处理等作出规定。
本文关键字: 血液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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