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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将医疗服务纳入消费权益保护范围 【 2005-11-18 发布 】 美迪医讯
11月16日,从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由自治区工商局起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已通过了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的修改审查,医疗服务被正式纳入《条例》范围。该《条例》有望明年出台。届时,患者讨公道将有法规“撑腰” 医疗服务被纳入《条例》范围 消费者经费纳入财政意见暂留 《条例》关于消费者组织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的意见,自治区财政厅认为,将消费者组织所需经费完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范围不妥。对此意见,法制办召集了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工商局等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关于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规定暂予保留 《条例》征求了39个单位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在审查过程中,共征求了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等39个单位的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和广西日报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随后,又在南宁市召开了《条例》专家论证暨征求意见座谈会。在广泛听取和全面综合有关单位、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经自治区法制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待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后,该《条例》有望明年出台。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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