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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医患关系需要医院法

【 2006-05-1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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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卫生法律对重要卫生社会关系的调整,不仅存在空白,而且位阶低,与上位法冲突之处不少,尤其是医疗服务的法律适用问题最为突出,亟待制定一部统一调整医疗服务中重大社会关系的医院法。

卫生服务提供者与卫生服务相对人的关系主要涉及微观卫生管理及卫生活动运作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尽管相关卫生法律法规也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这些方面的规定。但总的讲,从宏观上规定的多,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许多领域都未涉及,尤其是立法层次过低,许多卫生法规中体现医学科学规律的特殊规定由于不具有特别法的效力,以致在司法解释、司法实施中被虚置和忽略,造成明显的卫生领域的法律“真空”。如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医疗行为的法律性质、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等等,都是微观层面重大而基本的法律问题,直接涉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问题。比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标准,就被学术界、司法界直接有违《立法法》第八条之规定,在无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国务院无权就涉及民事基本制度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项目制定行政法规。法规的立法位阶低,不具有特别法效力的尴尬远不止于此,由此带来的法规不统一问题,不仅司法领域适用法律混乱,而且还使人们对医疗卫生法规的权威性产生极大质疑。

我国目前虽有《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针对医疗活动中社会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但两个条例在实施中确有不完善的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法律效力的问题。为实现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相对人关系和国家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关系调整在法制上的统一,亟待制定一部主要调整国家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关系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相对人关系的医院法。可考虑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整合起来,加以充实完善,形成我国的医院法。

目前,医患关系的对立、冲突亟待有效疏导并合理规制。从外部调节机制上讲,医患关系中的种种不和谐因素必须有相应的调整规范来加以引导、指正以及惩戒、制裁。制定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无疑是关键要务,而担当调整医患关系的法律规范应是医院法的主要任务。此外,制定医院法也是完善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模式,确保司法公正的需要。                  

福建省龙岩卫生学校钟国伟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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