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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院不得购买进口二手或淘汰机型设备

【 2006-07-2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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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建各医疗机构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将实行审批制度,各医疗机构均不得购置进口二手或淘汰机型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根据规定,福建省卫生厅定期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对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等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

据了解,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 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本文关键字: 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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