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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广东江门市实施医疗服务新价格

【 2007-03-29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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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项价格下降 91项价格上调

从广东省江门市卫生行政部门了解到,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从今年4月1日起,我市各医疗机构开始实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市中心医院、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新颁布的《江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价格》)为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313项诊疗价格调整

据介绍,新的政府指导价是以现行价格体系为基础,以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并略有下降为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作结构性调整。具体来讲,共有313项医疗服务价格出现变化,这仅占医疗服务项目总量的7.89%,比例相当小,其中调低价格的主要是大的检查、检验项目共222项,如头颅CT三级医院最高价从442元/次降到350元/次;常规心电图从40元/次降到17元/次。调高价格的主要是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项目共91项,如专家门诊费从6元涨到8元;急诊诊疗费从4元涨到6元。市物价部门表示,个别矛盾较大的项目价格会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继续调整。

分三级拉开差价

据悉,为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价格差距,合理引导市民选择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新的医疗服务价格将实行分级不分等,按一、二、三级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三级医院执行《价格》规定的最高限价;二级医院和其他江门市直医疗机构在《价格》的基础上,下浮10%作为本类别的最高限价;一级医院、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在《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0%为本类别的最高限价。各级别医院执行的价格必须在本级最高限价之下,不可上浮。另外,挂号费、诊查费、体检费、取暖费、空调降温费、氧气吸入费、人工(煎药机)煎药费、救护车费及一次性医用消耗材料价格,不分医院级别,统一执行《价格》的最高限价。

特殊耗材缩利润

《价格》中未明确规定可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已明确规定可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须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规定差率加收。规定要求:购进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加收10%;购进价1000元以上的,实行累进差率,1000元部分加收10%,1000元以上部分加收8%。单件一次性医用耗材加收部分不得超过800元,如一条价值1500元的导管,过去加收225元,即售价1725元;按新规定,加收部分1000×10%+500×8%=140元,最高售价为1640元。

另外,市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患者需使用要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务人员应该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情况,告知患者或者家属,并由患者或者家属确认,否则,不得收费。

显眼位置公示主要价格项目

市物价部门要求,所有医疗机构都要将主要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内容、价格等,在显眼位置予以公示。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要设立电子触摸屏和计算机查询系统,供群众使用,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

另外,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住院病人每日清单制度,须按统一的《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格式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并免费向病人提供。清单须载明《价格》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名称、计价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药品和允许另外收费的医用耗材必须列明。据了解,广州市部分医院已经开始实施“门诊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市将有计划地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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