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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机该由谁检测?

【 2001-11-20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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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职能权限不清,各部门对同样的执法内容,可能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被执法者往往无所适从。加之现行有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只有一些抽象性、原则性的规定,难以具体实施。由此而形成的多头执法或曰重复执法,可能造成部门间的摩擦,加大执法成本,甚至可能损害执法机构形象,削弱执法权威。今天提出的“CT机该由谁检测”的问题仅仅是其中之一,欢迎大家对多头执法问题发表意见,看一看与卫生工作有关的多头执法还有多少?怎样去解决?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四家医院相继接到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的《定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这四家医院在一周内向计量部门申请进行CT机计量检测,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此事引起四家医院的困惑——CT机是计量仪器还是医疗器械?CT机的技术质量是否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约束和规范? 

  对此,质监部门认为医院的CT机应该接受计量部门的强制检定,因为CT机的辐射量对其是否能正常工作具有重要影响,所以CT机存在计量准确性的问题,应对其进行定期计量检测。《计量法》第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医疗卫生……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将医用辐射源列为强制检定器具,CT机正是医用辐射源的一种。 

  而医院则援引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解释。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25条规定:“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同时,卫生部法监司和安徽省卫生厅也就CT机是否应列入强制计量检测器具作出过解释。卫生行政部门认为,CT机既不是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也不是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而是用来进行诊断、治疗的装置,不属于计
量器具,不属《计量法》调整的范围,卫生部门作为其监督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卫生行政部门还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对CT机等辐射装置进行定期监督检测,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法律和法规“打架”,难住了医院,不知该听谁的。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医院必须接受行业领导,CT机必须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检测;质监部门则提出如不接受CT机强制检测,将依据《计量法》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此前,合肥市各医院CT机的检测都是由卫生监督部门来检测发证的,现今又杀出个“婆婆”。眼下双方对此事尚未形成共识,争执的结果是由政府进行调解,还是由有关部门进行协商,还不得而知。由国家立法或司法部门进行相关的司法解释,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恐怕才是最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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