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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集中打击非法行医 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

【 2008-06-2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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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西安市集中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再次启动,针对少数非法行医者屡教不改、死灰复燃的现象,卫生部门强调,今后对于非法行医情节严重者,可依据《刑法》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B超室变成员工宿舍

昨日上午,西安市及长安区卫生执法人员在韦郭路“长安惠源门诊部”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当时只有内科和口腔科在问诊,妇科、检验科房门紧锁,门诊部工作人员表示两个科室人员都外出学习去了,B超室内没有任何设备,变成了员工宿舍。

记者看到,这个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经长安区卫生局审批的诊疗科目,竟有12项之多,其中包括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等,其审批科目与从业人员严重不符。

检查中,执法人员还发现了用于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片。

经查,该诊所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终止妊娠手术,并擅自开展针灸减肥诊疗。卫生部门现场下发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

本月发生两起黑诊所致人死亡事故

从2006年4月至今,西安坚持每月进行一次全市十三区县集中行动打击非法行医,取得一定效果,但在一些城中村和城乡接合部,少数非法行医者屡教不改。

据西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介绍,6月长安区、雁塔区分别发生一起黑诊所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恶性事故。卫生部门强调,根据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视为情节严重,依据《刑法》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院公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实施非法行医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诈骗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卫生执法人员指出,根据这一新解释,只要对黑诊所处罚过两次后还继续非法行医,公安部门就可介入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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