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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方案规范处理“医闹”

【 2008-09-17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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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公安厅和省卫生厅共同制定了《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方案》,规范处理“医闹”事件。

多警种配合处置“医闹”

据卫生厅医务处处长杨万泽介绍,随着医患纠纷的增多,以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事件的发生率呈明显上升态势,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医闹”歪风,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云南省公安厅和卫生厅共同制定《处置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方案》就是要及时查处打砸医疗机构、严重扰乱医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方案中确定了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各州、市、县参照省级模式成立领导机构。方案明确了处置“医闹”要多警种、多部门联合,并明确了指挥中心、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公安法制部门、特警队、刑侦大队、国保队、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方案也要求医疗机构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尽可能减少医疗纠纷。

十一种“医闹”行为

对于医患矛盾,方案要求明确性质、规范处理。并明确了十一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违法行为后,医疗机构应立即拨打110或向辖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接警后要迅速出警进行先期处理,并依法保护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对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的要及时解散人群。对“扰医”事态严重,派出所难以控制时,由派出所上报属地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进行必要的处置;如事态较为严重,影响恶劣,不能控制时,应及时逐级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领导小组,并抽调警力作为处突力量,及时有效地开展处突工作。

医患矛盾可协调处理

当医患双方选择协调处理矛盾时,要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双方协商应自愿、依法、实事求是;二是要在医疗机构指定的地点协商;三是参与协商的双方人员各不超过3人,并有代表本方处理医疗纠纷的有效证明;三是双方协商应当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

严打“扰医”组织者

“扰医”事件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和辖区派出所是处置“医闹”的主力军,要负责警力的组织,并提前介入,对重点人员进行监控,对存在“扰医”情况的,要做到早谋划,对以“扰医”谋生的人员,特别是“扰医”事件的组织者,要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联系电话:0871-3053110

处置医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警令部,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警令部主任赵毅兼任。方案要求各参战单位主要领导必须靠前指挥,参战民警工作中要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省公安厅警令部的电话是0871-3053110。

延伸阅读

十一种“医闹”行为


(一)高价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二)聚众占据医疗机构或医疗办公场所,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私财务,严重干扰正常医疗秩序;

(三)侮辱、威胁、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在医疗机构内外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贴标语、发传单;

(五)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

(六)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

(七)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以尸体相要挟,经劝说无效;

(八)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

(九)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医托”违法活动,欺骗患者;

(十)涉及社会黑势力,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其他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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