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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 2001-12-28 发布 】 美迪医讯
通知要求,各地区、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内地中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的中医医疗合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先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立项审批;合作对象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科研及与之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 通知还对内地人员赴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进行了具体要求。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指出,香港回归后,内地与香港特区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形成了内地与香港在中医药学术交流、临床研究、教育培训、科学开发、中药和保健品贸易全领域交流与合作的格局,产生了众多有益的合作成果和具有示范及辐射作用的合作项目。发布这一通知,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两地中医药医疗合作,促进和保障两地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关键字: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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