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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出台

【 2002-03-0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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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草案)》,在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这一“草案”的有关细则还正在修改中,但可以肯定的是,新的“草案”将会对医疗鉴定、病人的知情权以及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人们特别关心的问题作出新规定。

    病家想要知情权

    如果鉴定有中间人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当发生医疗事故时,只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案例一位急诊病人入院治疗3天后不幸病故,家属认为是用药不当造成。医疗鉴定明白无误地告诉家属:医院用药得当,病人是属于正常死亡。家属认为鉴定人员都是行内的医疗专家,有失公允,如果鉴定时有一个“懂行”的中间人,那结果就会令人信服得多。

    病历不容易得到对于重要的法律证据———病历,病人或家属不容易得到,这影响了他们对病情的知情权。案例有位24岁的姑娘突发高热到某三级医院求治,医生二话没说就给她静脉输液。由于该姑娘有某些药物的禁忌症,而其家属又没告诉医生,结果引发了另一疾病。由此医患纠纷发生了,家属要赔偿,医院说不给。当病人家属要查看病历时,医院不肯,家属最后只能诉诸法庭。

    医院不是保险箱

    患病找医生、进医院,这是天经地义的事。但现在市民往往对医生的期望值太高,认为进了医院等于进了保险箱,有什么意外就认为是医院的责任,导致了医疗纠纷不断增长。许多医院院长都向记者谈到,人类对自身的研究和对疾病的认识是有限的,人们在享受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医疗工作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本文关键字: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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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共计 2 条      
  网友 美迪网友 于 2006-04-02 9:01:34 发表评论 IP:60.55.49.194 信箱
    处理办法应考虑到医院和患者的共同利益,如果有一方不满意,且又是根本利益受到影响,那这个办法就不能算是好办法。比如目前的劳动法既伤害了企业又保护不了劳动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网友 美迪网友 于 2006-04-05 10:05:23 发表评论 IP:218.58.120.1 信箱
    医疗鉴定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并适当对患者一方有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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