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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 【 2004-08-24 发布 】 美迪医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6号国务院令,公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全文见今日第3版),新华社17日受权全文播发这个条例。 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分总则、执业注册、执业规则、培训与考核、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49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这一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按照条例,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本文关键字: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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