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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为卫生行政许可设时限

【 2004-09-1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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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日前规定,从9月起,凡百姓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在20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陕西省规定,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卫生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查后,认为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陕西省规定,需要对申请许可事项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并书面告知检验、检测所需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根据检验、检测结果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卫生行政机关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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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字: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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