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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农村医疗救助 【 2004-11-03 发布 】 美迪医讯
黑龙江省税改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黑龙江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设立专项资金缓解贫困农民就医难问题。 黑龙江的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救助对象全年享受医疗救助的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4000元。特殊困难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黑龙江规定,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市、地、县,对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本文关键字:
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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