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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推行农村医疗救助 【 2004-12-10 发布 】 美迪医讯
辽宁省民政厅日前出台《关于在全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未享受公费医疗或未参加医保的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补助的农村贫困居民将享受医疗救助。 该省规定,救助对象患有以下几类疾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即慢性肾衰竭需进行定期血透、腹透,各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重症肝炎及并发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住院抢救或手术治疗的,严重脑血栓急性发作住院治疗的,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以及市政府确定需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 此外,不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但因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办法予以适当救助,获得救助人员个人需承担60%费用。 2005年3月底前,该省将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困难居民治病难的问题。 本文关键字:
农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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