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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出台 【 2005-02-17 发布 】 美迪医讯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今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由卫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提出,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严禁医疗机构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严禁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据悉,第一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甲类有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伽马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MM50)、质子治疗系统、其他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乙类有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本文关键字:
医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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