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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七月换发 【 2005-05-13 发布 】 美迪医讯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开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全国统一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根据要求,凡依法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且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的医疗机构,应按规定申请换发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至2005年12月31日,有效期未满的,应申请更换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变。各医疗机构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据悉,在换证过程中统一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编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软件。2006年1月1日起,全部启用新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废止。 本文关键字: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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