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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四类医疗服务适用《消法》

【 2005-06-0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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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大众关注的医疗服务能否纳入《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终于有了定论。昨日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即部分医疗服务纳入《办法》,这既符合《消法》的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精神,也考虑到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如涉及技术性的医疗事故纠纷等则未纳入。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此外,《办法》也未将此前列入《办法(草案)》中规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可选择性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查目的,应当事先告知患者,并尊重患者的选择”的条款纳入《办法》,这主要考虑这些医疗服务的专业性,患者的选择通常不是最佳的治疗方案。

纳入《办法》调整范围内的医疗服务主要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亲属查看或复印;未经患者或其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医药商店购买药品,但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向住院患者根据需要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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