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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样政策 【 2005-12-08 发布 】 美迪医讯
作为民营资本最活跃的省份,浙江省积极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医院。浙江省政府早在2003年11月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民营医院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行业管理范围,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法律地位,履行相应的社会义务。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在大中城市重点引导发展具有较高水平、较大规模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 “对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我们一视同仁。”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马伟杭向记者介绍,首先,民营医院的设置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其设立条件、资质审核、审批程序等与公立医院相同。民营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在征用土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等有关规费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样的优惠政策。 其次,营利性民营医院产权按“谁出资,谁所有”进行界定。可根据服务成本,自主确定其医疗服务价格,依法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自身医疗卫生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民营医院在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政策知情,以及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 除了政府部门的统一管理,浙江省还在社会中介组织和民间社团中,建立民营医院专门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自我完善。民营医院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浙江省的总体医疗资源,使广大患者多了一个就医的选择,缓解了群众反应强烈的“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 本文关键字:
民营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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