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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范医疗机构用药 【 2006-07-05 发布 】 美迪医讯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时,应科学确定临床常用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和包装,不得使用没有确切疗效的药物。医疗机构引进新药须经过严格审查,实行阳光操作,不得引进没有实质性创新的“新药”。 《规定》要求,经过各部门对药品的综合测算,对于使用数量、价格、使用量增长位居全院使用药品排位前25%范围内的品种,医疗机构要在保证临床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实行限量采购。所有采购药品按照价格自高向低排序,排位在前25%范围内的高价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药品采购总金额的30%。对每季度使用量增长速度位居前50位的品种应重点监测。对于连续位居前5位的,要及时更换进药厂家。对于因违规操作造成临床使用量剧增的品种要停止采购,并对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关医务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本文关键字: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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