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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99种药品今起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 【 2006-08-28 发布 】 美迪医讯
根据省物价局的相关规定,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45元。拒不执行者将被依法严肃查处。 据悉,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为期两个月的全省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行动昨天正式启动。 据介绍,此次检查主要针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检查对象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重点检查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检验价格执行情况。对于连续发生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还将往前追溯。 本文关键字: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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