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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为现状与监管对策探讨

【 2008-02-1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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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中国人民,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全民普法的不断深入,人们法律知识日益丰富,法律意识也明显提高。反映在医患关系上,就是医患纠纷不断增多,人们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这就要求医疗机构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把追求社会效益,维护就诊人员利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放在首位,健全医院“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务人员各种医疗行为,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质量与水平。使医疗服务与行为贴近群众,贴近社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中,医疗行为的规范是第一位的。它直接关系到就诊人群乃至全体民众对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机构实施“救死扶伤”医疗宗旨的评价。所以对医疗行为实施监管,创建和谐的医疗行为规范是实现“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1  医疗行为的要领和特征 

医疗行为是合格的医务人员按照严格的医疗规范,对求医者所采取的各种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行为的总称。与社会上其他行为相比,具有下列几方面的特征:(1)医疗行为的行为主体具有法定性,即具备法律规定要件(取得医师资格、护士资格等相关资质)者。(2)医疗行为的对象具有特殊性[2],即求医者(包括病人与正常人),求医者是特定时间、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特殊群体。(3)医疗行为受医疗行为规范的约束,医疗行为规范是特殊的社会规范体系,主要含医疗技术规范、医疗道德规范与医疗法律规范。 

1.1  医疗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作为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才能谈得上能实施医疗行为的资格,主体合格可分两方面:(1)医疗单位法人主体合格,即具备相关形式要件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2)在合法医疗机构内聘用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规定要件,如具备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经国家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等。除此之外的非法诊疗机构及非医师行医等以欺骗、假冒手段对求医者实施的行为均不是医疗行为。 

1.2  医疗行为必须遵循医疗规范 
在医疗行为规范中,医疗技术规范(即通常称的诊疗规范)是在长期的医疗科学实践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则,是不能违背的。比如输血必须进行交叉配血,否则非但不能救命,反会致命等准则;医疗道德规范与医疗法律规范都是人的意识的一种体现,受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其中法律规范体现了国家意识,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是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底线的要求;只有医疗道德规范必须依靠医务人员的自身修养、社会舆论的支持来实现。但它对规范医疗行为起到了主要的作用,是医疗行为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任何医疗机构都不能忽视医疗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 

2  医疗行为现状与不规范状况(存在问题)剖析 

2.1  医疗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医疗行为不规范行为始终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来,实施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是以讲究服务为基础的,缺乏对费用的控制机制,从而导致了李岚清、吴邦国两位国家领导人在全国医疗会议上总结的以下现象普遍存在:“在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同时,全社会的医疗资源都浪费惊人与配置无序,医疗服务行为发生偏差”;“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创收,开大处方、人情方,甚至滥检查、乱收费等做法屡禁不止;职工一人看病全家用药的现象相当普遍”。尽管目前出台了一系列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但要完全避免这种不规范现象,尚无一部门能提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来。 

2.2  经济利益因素是导致不规范医疗行为的主要原因 

目前我国遍布城乡的大部分医疗机构主体性质是非营利性的,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其收入的来源是政府财政补偿与自身的医疗服务收入。在财政补偿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为求得自身的发展与提高医务人员的待遇,必然要提高经营收入,从而导致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计费标准的现象普遍存在,以药养医、扩大高利润药物的使用,获得药品差价收入;配备大型、先进医疗仪器设备,让求医者做无谓的高收费检查的现象演绎到了极致,甚至在许多地方上演了一起起天价医疗的丑剧。 

2.3  盲目攀比,素质低下,道德沦丧是不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存在不完善现象,导致社会资源与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许多高收入行业与人员的崛起必定影响部分医务人员的内心。在自认为付出的劳动与应得的收入存在心理落差的前提下,由于不注重马列主义等政治思想理论的学习,导致素质低下,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及医务人员“以病人为中心,救死扶伤的宗旨”,甚至道德沦丧,沦为金钱的奴隶。于是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甚至院内开方要求病人到院外某一指定地点配药以获“额外收入”的情况就产生了。医务人员相互攀比,“你行,我比你更有能耐”,导致这种情况愈演愈烈。而天价医疗的出现与此也不无关系。 

2.4  社会制度因素也是导致不规范医疗的重要原因 

2.4.1  医疗机构重医疗技术,轻医疗行为导致了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重视不力 

医疗技术的多寡与强弱决定医疗机构对外竞争的实力,因而许多医疗机构鼓励医务人员钻研技术、积极创新并举行相关医疗技术竞赛等促进医务人员技术精益求精,开拓新的医疗服务领域。医务人员技术职务提升也主要考核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科研水平的高低,从而导致医务人员重医疗技术,轻医疗行为,缺乏法律意识与知识的现象普遍存在。 

2.4.2  考评奖励以经济效益、服从领导意志为主要内容也使得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重视不够 

目前许多医疗机构对部门与人员的考核奖励的政策主要是经济指标,所谓社会效益最大化是在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的经济指标下才追求的。谁能服从领导的意志,为单位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就是单位的功臣。当然如果能同时兼顾社会效益,为单位赢得社会的赞誉则更好。于是医务人员工作的目标就是理解领导的意图,重经济效益而轻医疗行为,什么挣钱做什么。对医疗道德、医疗法律自然就考虑得少,甚至不予考虑了。 

3  医疗行为监管的探索 

医疗行为有三大特征,其中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因素。但制度规范也必不可少,并且要不断完善,否则就会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据此,医疗行为的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同时着手,才能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造福国家与人民。 

3.1  建立并完善医疗行为规范体系 
医疗行为规范体系包括医疗技术规范、医疗道德规范和医疗法律规范,三者构建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医疗技术规范是医疗道德规范与医疗法律规范的基础,任何违反医疗技术规范的医疗道德规范与医疗法律规范都是不科学的,也是难以实施的;而医疗道德规范决定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价值取向;医疗法律规范则是对医疗行为的最底线要求,是不能突破的,三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比如医疗技术规范与医疗道德规范中必须遵照执行的内容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变成医疗法律规范;反之,医疗法律规范中不适应时代的,非需要国家强制力执行的内容可以通过修订的形式加以去除而恢复到医疗技术规范或医疗道德规范。因而完善医疗行为规范体系的建设必须与时代相适应。 

3.2  加强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体系的教育,增强按规范要求执行的行为意识 

医疗行为的主体是医务人员,因而医疗行为规范体系的教育必须纳入医学院校教育课程与继续教育课程。使即将成为医务人员的医学生或现有的医务人员全部受到教育,改变目前医学教育中重技术教育轻人文教育的倾向,从而提高医务人员素质,自觉执行医疗行为规范。 

3.3  医疗机构要以建立良好的医疗秩序制订相关考核评价要求 

医疗机构考核评价部门医务人员的制度必须建立在“以病人为中心”,构建良好的医疗秩序的基础上。要把严格执行医疗行为规范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来考核评价部门与医务人员个人的业绩内容,而不能一味强调经济指标。对医务人员的职称晋升、干部任用方面也应建立医疗行为规范执行情况与诚信医疗情况的评价体系,从而构建良好的医患关系,建立有序的医疗秩序。 

3.4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医疗行为的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院的总家长位置走出来,变家长为监管。要加强医疗法律法规的教育与医疗行为规范的教育与宣传。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秩序、有活力”的医院运行机制,一切在规则内行事,纠正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及门诊大处方与“套餐式”检查。使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否则便运用法律的权威,对医疗机构乃至医务人员个人严格执法,决不容情。 

当然,加强医疗立法,仍是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的医疗领域法律仍难满足新时期“依法治医”的要求,诸如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法律定性问题,医务人员与病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医生与护士的法律关系问题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界定。只有一切都有了规范、法律,才能按规治理,也是规范医疗行为的治本之道。 

总之,医疗行为涉及面广,目前的不规范有历史因素、社会因素、体制因素、法律建设滞后因素与人文教育因素等,但只要引起国家社会的重视,采取完善规范体系建设,加强医疗立法与医学教育,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完善行政与相关检查考核,是能够达到规范医疗行为与建设良好的医疗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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