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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须审批

【 2001-12-2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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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今后所有拟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中医医疗合作的项目,必须首先经所在地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

  为促进和保障两地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中医医疗合作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应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地有关医疗机构管理法规及香港当地法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作为内地中医药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区、各单位与香港有关机构开展的中医医疗合作进行统筹管理和协调;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拟同香港有关机构进行中医医疗合作时,应先将合作意向书报所在省(区、市)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立项审批。合作项目获批准后,方可按现行规定办理签约或人员赴港手续;内地有关单位或人员与香港方面进行中医医疗合作的对象限定为香港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其他经合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合作项目限定为中医临床教学、科研以及与之相关的中医医疗活动;内地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香港与任何机构或个人合作或独立开办中医医院、中医诊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在香港从事行医、义诊等中医医疗活动;各地方外办(港澳办)不得批准任何人员持访港签证赴港从事上述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在香港组织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活动或变相组织各种中医医疗活动者,将严肃查处,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本文关键字: 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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