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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 2002-01-03 发布 】 美迪医讯
一项具体改革措施与“三项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由此引发的利益分配格局的改变,更使这项改革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 招标采购带动药品价格整体调整,“降价实惠不明显”源于改革覆盖面太小。 提起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降低药品虚高定价。 去年初,新华社以《招标“招”出降价大空间》为题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在甘肃省首次进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一种国产抗生素的中标价格由原零售价55元陡降至6.5元,其他药品的中标价也比原零售价降低53.4%。以此为依据,物价部门将甘肃全省149种抗生素零售价下调31.6%,患者每年将因此少支出一亿元以上。 类似的信息不断见诸报端:海南省招标药品中标价格比医院原实际进价平均降低28%,厦门市中标药品价格较原批发价平均降低30%,山西省招标药品采购价平均降低15.5%…… 中标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源于集中招标采购省去了生产厂家到医院间的代理推销、采购流通等复杂的中间环节,将大量流通成本置换出来,再通过强化竞争,挤掉了药品价格中一部分不合理的虚高成分,使药品中标价格相对真实地反映了药品的成本费用。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实施,还带动了物价部门对药品整体零售价格的调整,进一步减轻了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按照政策规定,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招标药品的购进价格以及各地规定的价差分配比例,及时核定公布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一年多来,广东省降低了5000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价总金额达到6100万元;湖北省降低了1500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价金额约1亿元;福建省降低了1057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降价金额约6000万元…… 参考各地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国家计委去年5月公布了第一批抗生素类69种化学药品的降价方案,平均降价幅度达20%;7月,又公布了49种中成药的降价方案,平均降价幅度达15%。这两次降价金额达24亿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全部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也即将出台,对药品虚高价格将再做大幅度调整。 从以上情况看,集中招标采购对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拉动力”不可谓不大,但患者和社会各方的普遍反应却是“药品降价实惠不明显”,连带着对这项改革的作用也产生了疑惑。据有关部门分析,之所以出现这种反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是,这项改革处于起步阶段,试点范围不大,招标品种和数量也少,还不足以看到明显效果。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招标后药品价格的调整机制还不完善,直接影响大面积群众受益。此外,由于进口药、合资药没有形成竞争,降价不多,患者总体医药费用必然呈上升趋势,客观上使招标采购带来的“实惠”在患者印象中打了折扣。 有关部门也提醒公众,药品虚高价格的产生有着极其复杂的原因,单靠医疗机构采购机制改革不可能“一招就灵”,更不可能“治本”。同时,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质量永远是第一位的,绝不允许为了追求低价格而牺牲药品质量,影响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因此,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决定某种药品能否中标,价格并不是第一因素。那种认为“集中招标采购等于降价”的观念,实际上是对这项改革的片面理解。 患者利益优先,医院、企业利益亦须兼顾。杜绝“谁招标、谁损失,谁中标、谁吃亏”现象须靠政策保障。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将改变过去药品产、供、销等各方利益的分配格局。看这项改革是否成功,很重要的一点,是看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是否建立起合理分配机制,能否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招标采购价差利益分配已有明确政策:招标采购药品购进价降低后的价差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共享,在鼓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积极性的同时,大部分用于降低零售价,让利给患者。据对去年全国情况测算,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城市医疗机构已累计向患者让利20多亿元。 由于补偿机制还不完善,面对药品差价收入的大幅度下降,许多医疗机构起初对这项改革持怀疑和观望态度。而一些地区在改革之初,硬性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招标采购所产生的价差部分全部让出,更严重打击了医疗机构的改革积极性。某市医疗机构代表的几句话曾引起同行的共鸣:我们的教训是在这项改革中走得太快了,结果药品利润大幅度下降,医疗技术劳务补偿的调整跟不上,损失惨重啊。 作为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体,医疗机构参与改革的动力和机制问题不解决,这项改革就很难做好。为此,李岚清副总理再三强调,要使医疗机构和患者能够合理分享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有关部门也很快作出了反应。国家计委专门下发了《关于确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差分配比例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在保证将降价后的大部分利益让给社会的同时,切实保证参加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的合理利益。卫生部则反复告诫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确实减少了医疗机构的药品收入,但对改变“以药补医”的不合理补偿机制会产生积极作用,是深化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医疗机构要着眼于群众利益和改革全局,积极走好这一步。 与此同时,另一项相关改革也在逐步推进。近几年,全国多数地区陆续调整了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全国累计提价12%。去年9月,国家计委、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指导地方合理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为全面推动医药价格体制改革创造条件。 随着改革的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一些不规范操作正在被纠正。卫生部最近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着重解决以下有关问题: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实行封闭管理,防止中标药品被其他同类品种替代,出现中标药品的“零采购”现象;明确中标药品的合同采购数量,在一个合同周期内采购数量不能完成的,应结转到下一个采购周期内继续履约,以保证中标药品的成交量;按时结算货款;逐步探索开展电子商务,提高效率,降低招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本文关键字:
药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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