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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医院应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

【 2009-08-03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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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日前发布《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就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做出详细规定。卫生部明确要求,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卫生部指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都应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卫生部规定,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并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还应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卫生部指出,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并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其中,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并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定儿科工作经验。

  《指南》强调,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如患儿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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