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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二医院医疗事故败诉 【 2002-02-20 发布 】 美迪医讯
1998年10月,胡继林的儿子胡福庆因患脑室内出血,入住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后更名为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因该院不具备脑室外引流技术和检查设备,在没有同家属签订手术协议的情况下实施了手术。后来,胡福庆又转入汤阴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该院盲目诊断为肺部感染。在做腰穿手术时,直接向鞘内注射青霉素20万单位,致使患者死亡。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结论为:此属一级医疗事故。 2001年3月14日,汤阴法院委托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进行鉴定,结论为:患者胡福庆所患的“脑室出血”在本案中属“素质性因素”,中西医结合医院因不具备神经外科诊疗资质,而对被鉴定人胡福庆实施脑室外引流手术,存在明显过错行为,成为此后发生情况的一个主要原因;汤阴县人民医院在治疗当中,实施“鞘内注射青霉素”的医疗行为,是促其死亡的一个原因。汤阴法院审理认为,患者胡福庆所患“脑室出血”属“素质性因素”,故原告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汤阴县第二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应负次要责任;汤阴县人民医院也应负一定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原告自负62285元,被告汤阴县中西医结合医院负担49828元,被告汤阴县人民医院负担12457万元。/**/ 本文关键字: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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