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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为医院撑起“保护伞”

【 2004-07-22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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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日前出台。今后,凡借纠纷之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他患者合法权益的,将受到应有制裁。

浙江省提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及损坏医疗机构合法财产。

浙江省要求,医院要在门(急)诊大厅、收费(挂号)处、药房、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等重点、要害部位,安装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并妥善保管报警记录等资料;加强对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严禁非法使用。各级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医疗机构的治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重大医患纠纷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主动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浙江省明确提出,患者或家属代表,应当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纠纷。若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到达现场,制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当事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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