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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开药店有了新规定

【 2004-08-1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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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办药店和已有药店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记者日前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了规范在京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于8月17日实施。

据该局副局长方来英介绍,350米是正常自然人或病患者步行15分钟的距离,这一规定既考虑到药店的合理布局,也满足了群众方便购药。但在商业中心区内开办药店,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也不受间隔距离限制。

《暂行规定》还要求,市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店堂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注册地址在京郊十区(县)的,店堂使用面积应在40平方米以上;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但在连锁超级市场内开办的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不受店堂使用面积限制。

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即GSP)的认证,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并具有24小时供应药品的能力。

据悉,北京市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自2004年8月17日9时起开始收取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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