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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对医院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度 【 2004-09-20 发布 】 美迪医讯
为提高医疗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差错和事故的发生,9月16日,郑州市卫生局就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工作发出通知,规范医疗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对医院实行医疗缺陷责任追究制度。 通知要求,医疗纠纷发生后,各医院有责任和义务对纠纷进行调查处理,认定有无医疗缺陷存在,必要时可以与病人或其家属协商解决,病人或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的,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对重大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要组织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需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申请。 经鉴定,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一级医疗事故,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二级医疗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三级医疗事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现重大医疗事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追究主管院领导和业务管理人员责任。 本文关键字: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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