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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启动第三批新型合作医疗试点 【 2005-07-20 发布 】 美迪医讯
今年扩大的13个试点县仍以农牧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每人缴费10元,州(地、市)政府和县政府各给每人补助2元,省政府每人补助16元,共计每人30元。 青海省要求,各地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都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参合农牧民代表参加,基金收支和农牧民医药费用报付情况必须定期公示。参合农牧民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取消逐级转诊,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在现行基本用药目录基础上增加20%的品种。参合特困人口就医时,门诊医药费用在家庭账户资金余额以内的,由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免收,在县、乡医疗机构住院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按规定应报销部分的费用,只收取应自付的费用。特困残疾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在同档次上提高3~5个百分点。 本文关键字: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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