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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今日正式施行 【 2005-08-01 发布 】 美迪医讯
7种不得申报医疗机构制剂的情形分别是: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相应的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受试例数不得少于60例;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有关部门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文字、图案不得超出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并要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根据规定,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当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而需要调剂使用时,必须经相应的药监部门审批,并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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