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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机构收费06年只能降不许升

【 2006-02-24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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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1日开始,现行已公布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将是最高标准,各医院可以根据本医院的实际情况下浮,但不得上浮。这是北京市发改委和市卫生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取消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的。此外,点名手术收费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将被取消。

为鼓励医院主动降低医疗服务收费,通知要求将医疗服务收费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即现行已公布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

为减轻患者负担,减少手术费用支出,取消点名手术收费。这一通知还规范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比如,做CT、磁共振扫描检查不得收取“数字化影像处理系统”费;做CT扫描检查时,未使用螺旋扫描功能的不得加收螺旋CT费150元;手术中使用外用盐水不再另行收费,凡用于冲洗目的的盐水均不能另行收费;预约检查不得收取挂号费、诊疗费;“口腔冲洗”项目仅限口腔科收费,其他科室不得收取;初建病历费是指第一次住院的建病历收费,二次住院不得收取初建病历费。

市发改委表示,这一通知主要是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广大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规范和取消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有明显降低。

通知要求,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清理和规范本单位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做好医疗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同时,各级价格检查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下一步,北京市价格和卫生管理部门还将继续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根据群众意见和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地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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