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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今起严格执行“七条禁令”

【 2006-03-07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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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上海市卫生局获悉,从今天开始,全市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局提出的“七不准”要求:

不准医疗机构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机构名称、诊疗科目、擅自使用“XX中心”等虚假、不规范的名称。

不准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并不得安排未取得医务人员资格(职称)的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不得安排医务人员跨专业执业,凡是发现聘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准医疗机构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开展的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不准医疗机构从事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的医学新技术、新项目,以此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专项技术服务。

不准医疗机构巧立名目、乱收费、大检查,严重侵害病人的权益,各医疗机构收取病人的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市卫生、市物价等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不准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一旦发现违纪行为,将依照《执业医师法》视情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还将追究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不准医疗机构刊登违法虚假医疗广告,并用不正当的手段炒作媒体,招徕病人。一经发现,将立即取消该医疗机构刊登广告许可证,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该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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