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万里
近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卫生部网站公布,并向全国的医疗机构管理者、医疗机构投资者、医务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和建议。
近几年来,卫生部医政司一直在就《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修订积极征询各方意见。为了解决医疗管理当中出现的一些棘手问题,卫生部决定先对《细则》进行修订,以满足我国目前医疗机构管理的需要。
《细则》看点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副秘书长高居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医疗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当中的一些好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给予修订。而此次《细则》修订不仅体现了这些方面,而且也体现了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当中对自身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调整 。
据介绍,修订讨论稿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提出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名称,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名不副实的名称,可能误导患者的名称;不得在已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享有专用权范围内使用相同、相近或相似,容易产生混淆的名称,具有封建迷信含义的名称,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保健品命名的名称,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修订讨论稿还提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记录。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记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并记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该医疗机构提前进行校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针对我国医疗机构设置还不规范,乱设滥批现象在大多数地区尚未杜绝的问题,《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上调一级,明确不同规模或类别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实行多级审核。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自愿医疗戒毒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设置审批。
而为规范医院业务科室,《细则》征求意见稿则规定:除“科”、“室”字样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其他字样作为业务科室通用名称,确有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时严厉打击出租承包科室或委托管理医疗机构及其科室的行为,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以出租、承包或委托管理等任何方式或形式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较受欢迎
对《细则》修订的大多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者、医疗机构投资者、医务人员以及专家学者都给予了认同。民营医院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对于修订的《细则》在医疗机构的类别中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等条例则表示了欢迎。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民营医院管理分会秘书长赵淳指出,以往由于没有这些医疗机构类别,民营医院在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临床检验机构、自愿戒毒医疗机构还是有一定困难的,随着这些类别的出现,民营医院发展这些机构只需要申报就可以了。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民营医院院长则谈到,一些民营医院不注重疗效,在医院名称上下工夫,利用一些所谓的专家吸引了大量的患者,而这些患者往往得不到好的医治效果,从而产生了对民营医院的偏见,此次修订的《细则》当中对这样的问题都有涉及,为了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不少民营医院管理者和投资者对修订的《细则》还是很欢迎的。
修订的《细则》不但受到了民营医院的管理者和投资者的欢迎,同时也得到了一些公立医院管理者们的认同。安贞医院副院长周生来认为,当前,我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缺乏系统有效的监管,对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的掌控,对医疗机构检查、指导和考核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不能够对医疗机构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和指导,不利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医疗机构登记机关通过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发生的违法违规等不良执业行为进行及时、全面记录,并进行累积记分,从而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形成一个总体、历史、系统的档案,为管理机关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检查指导、评审、评选、评优和校验等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另外,不但民营医院,包括很多的公立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及名称比较混乱,存在超范围执业和误导患者的隐患。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提高,医疗服务流程的合理化都有不利影响。而很多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本身就存在着特殊性和不确切性,随意开展将对患者的生命造成极大的影响,《细则》征求意见稿将这些方面给予了管理,将对我国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的提高产生积极的影响。
高居忠则指出,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系统和全面管理的重要内容,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以评估医疗机构的执业能力的过程。以往的校验只审核相关资料,而修订的《细则》将校验分为“资料审核”和“实地考察”两个过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后,还应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以确定资料的准确性和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从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能力进行实际掌控。
仍有疑议
修订《细则》的大多数条例在受到医疗机构欢迎的同时,他们对一些条例也存在着疑议。高居忠就指出,美国的很多大型医院里面也存在着一些承包科室的现象,而这些医院一样做得很好。我国公立医院也要面临发展的压力,如果医院没有能力搞好一些科室,为什么不可以承包给社会来搞呢?
周生来也认为,科室承包不一定都带来负面的东西,很多医院的部分科室被一些有能力的医生承包以后反而搞得有声有色。但是科室承包作为医院开展经营的一种手段已经落后了,而医院的经营手段是多样化的,医院应该采用一些更加先进的经营手段。所以卫生部门在制定这些方面的管理条例的时候是否也可以制定得更为详细呢?
而很多民营医院院长指出,不少民营医院往往用“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这样的信息来欺骗患者,但是也有不少的民营医院具有自己的专科特色,对一些专科病和疑难病的治疗有自己特有的手段和疗效。一些民营医院的主治医生的医疗技术也确实是祖传。这些真实的信息都不允许表达,他们如何与公立医院竞争,他们希望政府能够有更加细化的管理规则。
赵淳则认为,修订《细则》里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够细化或不合适的条例,但是《细则》今后还将修订,这些不够细化和不合适的条例还是可以得到修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