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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八项措施规范医疗机构行为

【 2006-03-20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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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日前出台八项措施,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据黑龙江省卫生部门介绍,他们希望通过这八项措施促进全省医疗诚信建设,加强医患沟通,保证医疗安全,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这八项措施是:
 
1.全省三级医院间大型设备(PET—CT、ECT、核磁、CT、彩色超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CR等)检查资料及报告单通用,如因诊疗需要而需复核检查时,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
 
2.控制进口药品和贵重药品使用,除对急、危、重症病人紧急救治情况外,对住院患者使用进口药品或贵重药品应经科负责人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3.临床检验项目,尤其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应选择分项检查。
 
4.严格控制住院床位的加床率,各级各类医院的床位使用率不许超过90%,凡医院的床位使用率超过120%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予以处罚。
 
5.试行大额医疗费用住院病例管理制度,三级医院应对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十万元以上(二级医院五万元以上)的住院病例严格管理,医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病例的医疗管理进行评价,并协调医院其他有关部门对病例的费用情况进行评价。
 
6.医院要对本院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定期检查,尤其要定期进行对所开具处方、医嘱中用药、大型设备检查等方面工作的分析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院内公布。
 
7.严格控制在诊疗活动中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的使用,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在诊疗活动中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耗材的使用,如输液泵止痛泵、手术用一次性器械及用品等,如需使用,应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告知,努力降低医疗费用。
 
8.严格、科学地管理监护,科学、合理地使用各类监护手段,不得把监护仪器的使用列入非急、危、重症住院患者的常规性诊疗护理范围,对实行监护的,要有专人负责监护记录管理。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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