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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项制度监管营利性医院

【 2006-06-2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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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近日推出了四项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的制度,要求全市1300余家营利性医疗机构在2006年内全部按制度执行。

这四项制度是:

——最高限价制度。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严格执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医疗服务价格备案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将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物价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区县卫生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报送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在上海卫生信息网上公示。新开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在对外开展执业活动前完成备案工作,医疗机构自备案起半年内不得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半年后,医疗机构如需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需重新备案。

——明码标价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明码标价制度,将常用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药品零售价格在医院收费窗口等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用电子显示屏、张贴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有条件的可配备触摸式电脑提供所有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标准,方便患者查询。

——明细清单制度。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向门急诊患者提供服务和药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的明细清单,并对住院患者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提供查询服务。患者或家属需要费用明细清单时,应免费提供打印的明细清单。

据悉,年内上海市、区卫生部门将会同价格部门,开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情况专项督查,对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医疗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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