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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整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出重拳

【 2008-08-1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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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红包、回扣并被查实,一次记10分

■整顿后通不过验收吊销许可证 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情况

“记分卡”超过20分,医院有可能要“关门”,这是扬州市推出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新举措。从市卫生局获悉,从今年开始,《扬州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积记分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全市医疗机构建立不良行为档案,将一事一罚转变为量化管理和长效约束机制,通过记分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医疗服务不文明也扣分

据介绍,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的行为。在扬州市辖区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实行记分管理。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进行查处外,还将按记分标准记录相应分值到管理档案。

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分为3分、5分、8分、10分等几个档次。其中,医疗机构不按要求保存医疗文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临床诊疗操作不规范的;医务人员与患者沟通不到位,服务不文明的等9种情形,一次记3分。医疗机构开展或参与未经批准的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的;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擅自开展须经批准的手术、治疗、检查项目的;未经批准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擅自接诊肝炎等传染性病人和性病病人的等8种情形,一次记5分。医疗机构聘用的执业医生、护士不符合执业注册地点、执业科目、执业类别的等7种情形,一次记8分;医疗机构有违反《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分别受到行政处理并造成后果的;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转让、出借给他人或将临床医技科室承包(租)给个人经营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聘用未经注册的医护人员、未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隐匿、仿造或者擅自销毁病历及有关资料的;本机构发生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并被查实的等10种情形,一次记10分。

记分越多面临处罚越重

记分按年度计算,记分越多,医疗机构面临的处罚越重。

据了解,如果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记分达10分以内的,该医疗机构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措施,并给予书面警告。一年内记分达10分以上的(含10分),取消该机构评先、评优资格,该医疗机构还要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措施,并给予书面警告。一年内记分满20—29分者,给予一至三个月暂缓校验期(停业整顿);连续两年记分满20—29分者,给予四至六个月暂缓校验期(停业整顿)。一年内记分满30分以上,暂缓该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六个月(停业整顿),设床位的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期内要向准予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上报整改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外执业。医疗机构在暂缓期满仍不能通过卫生行政部门验收的,或连续两个年度记分满20分以上,由准予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相关执业科目或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良执业行为定期公示

我市将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公示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积分情况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积分还将作为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依据。

市卫生局表示,出台该规定旨在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并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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