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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利益协调

【 2004-06-08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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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关系是人们的一种基本关系,也是人类社会最为敏感的一种关系。英国思想家霍布斯也明确指出:“在所有的推论中,把行为者的情形说明得最清楚的莫过于行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在根本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人民内部的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内容丰富化、利益实现形式多样化以及利益矛盾尖锐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政府管理部门既要尊重个人利益和局部利益,又要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特别是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以巩固和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增强并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力量源泉。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具体、实在的。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最讲求实际的,如果一项政策使人民得到实惠,人民就信得过。反之,人民就会有怨言,甚至会骂娘。

  在新型合作医疗的实施中,我们不能在口头上说代表农民的利益、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实际上却把党和国家对合作医疗的政策和经济支持当成一块“唐僧肉”、当成一些濒临倒闭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起死回生的“救命稻草”,使农民看病比原来要花更多的钱、更多的时间或履行更多的手续,使本来就持观望态度的农民更加产生了怀疑,使原本是“民心工程”的合作医疗离民心越来越远。

  首先,要坚持向广大农民的利益倾斜,这是政府实施新型合作医疗的根本目的。新型合作医疗作为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要坚持公平原则,建立或帮助建立利益均衡机制,并特别关爱、救助农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减免其应缴的合作医疗资金,体现社会保障和社会公正。

  其次,要切实从制度上消除那些制造和强化利益两极分化的体制性障碍,革除垄断或非法获取合作医疗基金的现象。体制性的障碍,如对私立诊所、药店及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的区别对待,不仅会肢解社会利益体系,造成分配不公、腐败滋长等不良现象,而且还将弱化各利益群体的认同感,强化各利益群体之间心理上的对立。

  第三,要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监督机制,增加合作医疗实施的透明度,促进基层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根据各地经验,要从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制度监督三个方面加以强化,发挥人大、政协、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要把广大农民和私立诊所、药店组织起来,建立患者或私立医疗卫生机构权利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把利用市场机制与发挥政府作用很好地结合起来,协同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在协调利益关系问题上,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责任。恩格斯在分析国家的产生时认为,协调社会的利益矛盾,缓和社会的利益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是国家产生的依据,也是国家存在的理由,因而当然是国家及其政府的责任。

  协调新型合作医疗实施中的利益关系,关键在于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县级卫生主管部门要确实担当起社会公正人和利益协调者的角色,促进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利益的公正分配。首先,要保证广大农民真正受益,对规定的报销比例要不折不扣地给予报销,而且要尽量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其次,要合理分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利益,特别是对于符合条件的私立诊所、药店要一视同仁地对待,将其确定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允许人民群众自由选择,以促进公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竞争;最后,对于卫生主管部门人员的利益,也要根据其服务态度、质量及人民群众的评价予以奖惩,加强自身的绩效管理。/**/
本文关键字: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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