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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为合作医疗提供保障 【 2004-06-22 发布 】 美迪医讯
浙江省日前提出,2003~2007年,该省各级政府年增加卫生事业经费将主要用于农村。到2007年,基本建立起设施齐全、素质较高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服务队伍,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保证。 该省将制定县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各县编制县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县政府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的数量和布局。乡镇卫生院逐步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将农村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成全科医生。按每名全科医生服务1500~2000名农民,推广驻村医生制。 浙江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兼职服务,符合条件的,服务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注册。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应聘在农村服务,原单位离退休待遇不变。 浙江省要求各地加强农村卫生综合监督执法。把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保证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等列入农村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列入县及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本文关键字: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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