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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圈定合作医疗用药范围 【 2004-07-07 发布 】 美迪医讯
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半年多来,较好维护了广大参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奠定了基础。 过去,由于合作医疗用药缺乏规范,导致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不同,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江苏省卫生厅召集医药专家和从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工作的同志经多次研究论证,于2003年11月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该目录包括抗微生物药、抗肿瘤药、镇痛及解热镇痛药、激素类药、维生素及矿物质缺乏症用药等25大类630种合作医疗使用药品。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服务机构治疗,并使用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和程序报销;除急救、抢救等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纳入药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不予报销;办理转诊手续后的参保对象接受非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报销药物目录执行。 在一些乡镇卫生院采访时看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已上墙公布,许多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督促定点服务机构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对一些限制用药,明确经治医生的处方资格,确保用药安全。 /**/本文关键字: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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