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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制定新《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 2004-09-09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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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北省环保局得知,为防治污染,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结合实际,制定了《保定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使医疗废弃物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据介绍,新的《办法》主要内容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单位内医疗废弃物的监督和具体管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处理;建设部门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并监督管理处置单位按规定标准对医疗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和去向,并应当在医疗废弃物种类、数量、去向发生变化时,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报变更事项;产废单位的医疗废弃物不得混入其它垃圾,必须由保定市无害化处理场下辖的医废集中处置中心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将医疗废弃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处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置危险废弃物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实行分类处置和无害化处理,并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焚烧后产生的残渣、尘末应当达到无害化要求后进行安全填埋,不得露天堆放。

新的办法规定,产废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处置单位支付医疗废弃物处置费,处置单位与产废单位应当签订收运、处置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市建设局、环保局和卫生局备案;医废收集运输实行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联单由市环保局监制,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产废单位和处置中心必须按本办法对医废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一旦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由卫生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建设局、环保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滥施处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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