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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 2005-01-11 发布 】 美迪医讯
自2005年起,青海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推进依法行医,保证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人群健康,青海省卫生厅制定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暂行办法》及各级医疗机构校验标准。 校验工作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办法》规定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不设床位和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省卫生厅负责对直属医疗机构和西宁地区床位在100张以上系统、企业、民营医院的核查;州、地、市卫生局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床位在100张以上医疗机构的核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床位在20-99张医疗机构的核查。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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