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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师执业 【 2005-07-26 发布 】 美迪医讯
沈阳市的八不准规定中,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出租、承包科室;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等,都在严厉打击范围内。 沈阳市的医师依法执业十不准包括,无证行医及超出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及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和有关资料;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或者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治疗,以及泄漏患者隐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发生突发事件和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等。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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