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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近日对“药房托管”下硬规 【 2006-07-17 发布 】 美迪医讯
据了解,药房托管就是改变药品购销方式,让药品从生产厂家通过托管公司,直接进入医院药房,减少中间环节,实现委托人、受托人、购药患者“三赢”。《意见》规定向患者让利的对照标准有两类:一级医疗机构为市物价网上公示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二级医疗机构为市物价网上公示的中标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非中标药品与一级医疗机构相同。让利总体水平应不低于销售总收入的3-5%。其中,采用“单独托管”、“组合托管”模式的,受托人毛利率与委托人进销差率两项之和在20%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采用“集中托管”模式的,受托人的进销差价率在15%以上的产品,必须向患者让利;二级医疗机构经销市中标产品的实际进销差价,超过江苏省物价局规定差别差价率的,向患者让利率必须不低于5%。 据介绍,南京药房托管工作具体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雨花台区和栖霞区试点完成;第二步是13个区县每个拿出1家二级医院进行试点,一级医院全部实施药房托管;第三步是今年底、明年初区县在所有二级医院推行。目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二步,各区县都已拟订“药房托管”具体工作方案,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种是由单个医疗机构与单个药品经营企业组成的“单独托管”模式;二是由多家医疗机构分组(打包),委托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或委托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西药、中草药各一家)组成的“组合托管”模式;三是由全区医疗机构共同委托一个经办机构集中采购的“集中托管”模式。 《意见》对“集中托管”模式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实行“集中托管”的区(县),应有明确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通过招标遴选产生的医药经营企业,也可以是具有药品交易权的其他实体。如由委托人、受托人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药品收支结算任务,具体承担收支结算任务的机构(实体)应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力,应与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署承办协议。“药房托管”后,托管药品的采购权已从医疗机构移出,医疗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托人的经营权,原则上不得干预受托方的购药方式、采购周期、储备量和日常运作。 本文关键字:
药房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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