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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评定单位 |
评定信息内容 |
等级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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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生产企业 |
1、未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二、三类医疗器械的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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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申请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时,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样品等,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的手段骗取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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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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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办理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变更手续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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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按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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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未经许可的场地生产医疗器械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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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省局即恢复生产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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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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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的医疗器械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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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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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销售的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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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生产、销售产品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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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符的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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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产品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事故致患者重大伤害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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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事故的,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发现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或者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发现不良事件后没有召回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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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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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的 |
严重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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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
一般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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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被责令要求改正的,而未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改正的 |
一般缺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