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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有新规

【 2006-08-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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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物价局等8部门出台政策,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行为,治理医药价格虚高,要求从今年9月20日起,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所有药品(包括政府定价药品和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加价率作价销售,中药饮片加价率控制在25%%以内。 其中,实际购进价高于500元的药品,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以打击群众深恶痛绝的药价虚高问题。

下半年,省物价局将重新核定2005年调剂进入省医保目录的218种药品最高零售价,降低原市场价格中的虚高成分,并调整省管非处方药品和民族药品的价格。同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内涵,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等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服务价格。

在全省二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有选择地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按低于上年平均水平10%%左右的幅度确定,单病种限价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对医用耗材实行差率控制,医疗服务项目中明确规定可另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按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加规定差价率作价。患者需使用另外计费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价格、预计使用的数量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其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收费。

另外,政策还就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本文关键字: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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