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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定下医院补偿原则 【 2001-12-21 发布 】 美迪医讯
福建省提出,要逐步降低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的比重。至2005年,有条件的地区城镇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原则下降至40%左右,中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重可适当放宽至45%~50%。 福建省规定,要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服务价格,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和不同水平医生之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差距。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该省要求,对“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平均每床日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和“单病种平均费用”等指标进行监测,向社会公示。/**/ 本文关键字:
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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