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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血管钳竟留置少妇体内多年

【 2002-02-25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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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母碧玲各种损失72015元。中国妇女报报道称,判决后第三天,永善县医院就将赔款交到法院转给母碧玲。至此,这起医疗纠纷引发的诉讼落下帷幕。 

  剖宫产子 

  现年26岁的母碧玲家住云南省永善县城,她看上去显得有些苍老。脸上的丝丝皱纹,记录着她这几年经历的难以言状的折磨与痛苦。 

  1998年,母碧玲怀孕了,随着临产的日子越来越近,母碧玲沉浸在即将做母亲的喜悦之中。8月26日,母碧玲有了临产的征兆,便与丈夫一起去了住家附近的永善县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横位、羊水早破。在征得母碧玲夫妇同意下,医院立即安排有较好经验的手术医生给母碧玲施行剖宫产手术。孩子顺利取出,母碧玲母子俩安然无恙。8天后母碧玲母子出院回家。 

  术后腹中不时灼痛 

  就在满月后,母碧玲时不时的感觉腹中有扎似的疼痛。挺了三个月后,母碧玲于1998年11月去县医院检查,据 B超医生称右下腹内有一个“阴影”。她又去找妇科医生检查,据医生说“可能是手术后淤血,吃了药慢慢恢复”,于是给母碧玲开些药服用。然而腹中的疼痛仍然没有得到缓解。后来,她听人说,中西医结合疗效好,于是又去了中医院,医生摸脉后说:“可能手术后气血没有调理好。”又给她开了许多中药回家熬服。 

  转眼到了1999年下半年,母碧玲的病,不但没有治好,反而整个腹部都在剧烈地疼痛。她经营的商店,打生孩子后,就没有好好经营,她不得不关门休养。受拖累的丈夫更是一天天的消瘦,在外揽到的工程,有时也不得不放下。 

  更难以启齿的是长期的痛疼,影响到夫妻生活也极不协调。小俩口时有吵嘴、打架,甚至已闹到要离婚,在亲朋好友的劝解下,夫妻关系才勉强维系了下来。 

  原来是钳作怪 

  2000年11月4日晚,母碧玲腹疼加剧,当即到永善县医院外科急诊,经医生检查后疑为:“急性阑尾炎”。次日经B超检查,提示早孕2月,观察治疗1天,这期间其腹疼痛依旧。11月6日,母碧玲住院,医生检查为右下腹广泛性压痛,诊断是急性阑尾炎、肠粘连,当日施行手术。主刀医生打开腹腔时,发现她右下腹腔内竟有14cm长直蚊式血管钳一把,尖端朝向盆腔,钳柄向肝区方向并被肠粘连包裹,约40cm肠管疝入血管钳柄内,形成肠梗阻,阑尾充血水肿,与周围组织粘连。医生们见状,大吃一惊!一边继续手术,一边报告了医院领导。医生们竭尽全力,分离粘连组织,取出血管钳,切除阑尾。 

  术后诊断:1.腹腔金属异物(血管钳);2.肠粘连、肠梗阻,阑尾炎。 

  母碧玲的“怪病”终于水落石出,罪魁祸首就是那要命的血管钳,折磨了她八百多个日日夜夜。 

  母碧玲除两年前做过剖腹产手术外,无其他外科手术史。永善县人民医院也不忌讳和回避,主动为母碧玲支付了此次住院费4533元,剖腹生产的费用在事后已同时给予退还。 

  要求赔偿上法庭 

  母碧玲藏于腹中的“包袱”总算被清了出来,然而,精神上肉体上经受的打击与痛苦,确是永远留在了心中。为了讨个明白说法,母碧玲于2000年12月6日,对永善县人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提出异议,向云南省昭通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1年1月20日,昭通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得出鉴定结论:母碧玲医疗纠纷属于三级乙等医疗责任事故。 

  永善县人民医院的领导向母碧玲表示了歉意,并愿意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由于双方差距较大,未能协商一致。 

  3月21日,母碧玲向永善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永善县人民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2. 248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共计22.248万元。 

  6月1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据理力争,辅以事实、法律、法规加以佐证。 

  7月10日,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决:永善县人民医院赔偿母碧玲医药费20000元,误工费19035元,营养费 486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差旅费3120元,继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费35000 元,共计94015元。 

  永善县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11月17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12月27日改判永善县人民医院赔偿母碧玲各种损失计72015元,较一审减少了20000精神损失费。 

  呼唤适用医患纠纷法规 

  俗话说,吃五谷生百病。任何人都与求医问药有关。由于技术或人为的因素,产生一些医患纠纷,也是一种必然。然而,随着社会进步、经济的发展,调整医患之争的办法、鉴定程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事实上,在全国引起诉讼的医患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各行其是的现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都在用。这应当引起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调整医患双方纠纷的法律,刻不容缓!/**/
本文关键字: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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