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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疗检查单“互认”规定出台

【 2005-12-29 发布 】 美迪医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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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26日正式出台《南京地区医院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暂行规定》。《规定》包括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在内,南京地区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从明年元旦起开始实行检查单互认。 

按《规定》要求,南京市同级医院之间、二级医院对三级医院,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范围内病人提供的规范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除非诊疗必须,三级医院也应认可二级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据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胡万进强调:“南京市推行医疗检查单互认,主要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病人负担。但在具体的诊疗过程中,要以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为前提,并不是说《规定》出来后,所有的重复检查都不能做了。”他介绍,医学影像类中,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结果客观性强的项目,在疾病周期内检查结果应该互认;而造影等影像检查项目,检查结果与检查设备、技术人员水平等密切相关,应根据病情,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再如血常规、尿常规等这些因时间不同,结果变化很大的项目,也由医生决定是否需要再做检查。《规定》还指出,为保证医疗质量,在手术和重大医疗措施之前,各家医院一定要特别慎重,如果医生不能根据已有的检查结果来决定,可再次检查确认。 

《规定》指出,各二级以上医院要在元旦前制定出相应的检查、督促、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外单位检查、检验结果在本院的认可,同时要保证本单位的检查、检验质量。另外,各医院要加强对临床医师的培训,做到合理选择检查、检验项目,避免过度依赖仪器检查,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和重复检查。同时要对患者多宣传,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而因各种原因确实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此外,除急诊、急救时外,对使用CT、核磁共振等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医院须得到患者家属的签字同意后方可实施。 

据南京市卫生局局长陈天明表示,实行“互认”后,各医疗质量控制委员会要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质量检查。特别是影像、检验质控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查、检验质量的控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对检查不合格的医院限期整改,或取消其相关检查项目的资格。
本文关键字: 医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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