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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吊臂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通知 【 2002-11-30 发布 】 美迪医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下列产品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些产品包括: 一、医院用于搬运固定医疗设备的装置:设备吊臂、固定支架、延长臂、升降臂及仪器平台; 二、病理实验室辅助性设备:液体回收仪(血液自体回收机除外)、大体标本取材台、组织盒书写仪、自动磨刀机、尸解台、漂片仪、烘片仪。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文关键字:
医疗器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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